郑州出台租赁住房新规明年1月起施行!

  据市住房保障局负责人介绍■★◆,试点期间,我市累计筹集了26万套(间)租赁房源,进一步充实了市场供应;上线运行了郑州市房屋租赁监管服务平台◆★■,并与10家银行◆◆■◆★、9个第三方网络平台实现了信息共享,进一步提高了市场信息化管理水平。试点结束后,我市租赁住房规模达到109万套(间),租赁人口达到250余万人,租赁住房已经成为新市民和青年人解决居住问题的重要方式■■★。

  郑州作为省会城市,大量外来人口来郑就业创业,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迅速。特别是2017年和2019年,郑州先后被列为全国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试点城市◆◆◆■★、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城市,在★◆■■■“双试点”的持续推动下★◆★,我市住房租赁市场发生了较大变化。

  住房租赁市场快速发展的同时,逐渐暴露出租赁合同备案率低◆■■■★◆、承租方合法权益保障不到位、“群租”问题定性和处理困难等问题,有必要通过地方立法回应社会关切,建立有效管理制度予以规范和保障★■。市人大常委会负责人表示◆★★◆■★,要充分发挥立法引领作用,总结固化我市在住房租赁管理中的有益经验和有效举措,从制度层面为培育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推动实现住有所居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房产中介发布的房源信息有假■■★★◆★,或者中途泄露个人信息等行为,《条例》明令禁止。

  针对当前租赁纠纷多点频发的情况★■★■★■,《条例》明确了产生纠纷后的处理途径◆★,并要求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互联网信息平台建立投诉处理机制,争取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切实维护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

  《条例》明确了出租住房应当具备的条件以及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依法遵守的各项规定,对租赁合同的签订和备案作出了规范指引◆★■■◆■。

  出租“隔断房”■★■◆■、阳台储藏室用于出租居住◆★、房产中介不办理住房租赁合同备案……明年1月1日起■◆★■■,这些行为将被罚。 11月7日■◆,郑州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郑州市住房租赁管理条例》新闻发布会,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住房保障局相关负责人围绕《条例》出台背景、规范引领住房租赁、保障住房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等方面,对《条例》内容进行详细解读。 《条例》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实行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业人员实名从业制度◆◆★◆★,每名从业人员从业信息编号具有唯一性。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为从业人员办理从业信息卡。从业人员应当持从业信息卡实名从业,并在其提供服务的住房租赁合同、房地产经纪合同上注明从业信息卡编号。

  《条例》规定★◆,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等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应当对房屋权属证明和基本状况进行核验,确保房源信息真实有效★◆。对已成交或者取消委托的房源信息应当即时撤销★★。

  《条例》共六章四十一条,立足我市实际,明确提出建立健全住房租赁治理体系★◆,进一步规范住房租赁行为,强化合同备案、企业备案、资金监管等制度设计★◆★,加强重点市场主体管理,完善住房租赁管理服务机制★◆■★,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执行性■★■■★。

  同时规定,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通过互联网信息平台发布房源信息的◆★■,应当同时注明企业备案信息和从业人员信息。

  明确住房租赁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这些行为:发布虚假房源信息;隐瞒影响住房租赁的重要信息;利用承租人或者房屋权利人名义套取信贷资金;以诱导■■◆★★◆、隐瞒、欺骗★◆◆■◆■、强迫等方式要求承租人使用住房租赁消费贷款◆★;侵占或者挪用租金、押金★◆★;泄露或者非法使用住房租赁当事人信息等■■★◆■。

  同时建立住房租赁价格和高风险经营行为监测机制★■■■★◆,发布风险预警,加强住房租赁交易资金监管◆■■,有效预防和减少租赁企业形成资金池后■★■◆“爆雷■■◆■★”■■◆■★★“跑路”等现象发生◆★■。

  《条例》的出台■◆■◆★◆,既是对我市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的引导,也是对住房租赁活动的进一步规范,更是对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有力保障◆■■★★。

  其中提到,出租住房应当遵守◆■★■★:以原始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以分割、搭建形式改变住房内部结构;单间租住人数和人均租住面积符合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起居室(厅)不得单独出租,厨房■◆、卫生间■★■★、阳台★★、储藏室等非居住空间不得出租用于居住等规定。如违反,由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条例》将住房租赁活动纳入基层治理范围,明确了政府的领导和属地管理责任,明晰了住房保障、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的工作职责。街道办◆■、乡镇政府充分发挥党建引领网格化治理作用,配合有关部门加强住房租赁活动监督管理,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预防和化解住房租赁领域矛盾纠纷等相关工作。